本处首份执行证书获法院受理 赋强公证作用显现

发布时间:

2022-07-21 14:48

本处出具的首份执行证书于8月6日获南宁市某城区法院受理,立案执行。该案是南宁市某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双方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本处办理了赋强公证。由于借款人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该银行于2021年6月初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本处立即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借款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在约定的期限内,公证处没有收到借款人的回复,于是按照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6月28日出具了执行证书。随后,该行持本处出具的赋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本案中,该银行从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到法院受理决定立案前后仅用了两个月时间,大大提高了银行实现债权的效率。

赋强公证是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简称。赋强公证可实现法院、公证机构、债权人和债务方等各方的多赢局面。法院可缓解办案压力,赋强公证可减少诉讼环节,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公证机构不仅可以拓展证源,还可以发挥其预防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对于债权人而言,最直接的就是节省诉讼成本,缩短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对于债务人来说,也可减少他应承担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处自2020年成立以来,积极推进赋强公证业务,并依法依规办理好每一件赋强公证,确保债权文书真实、合法和可执行,得到了相关银行的充分肯定。我们统计,在某银行办理赋强公证的初期,借款人婚姻状况假证发生率达到8%,我们将查核的结果通报给银行,为银行把了一道关,现在该发生率大幅度下降至1%;同时,赋强公证后,借款合同的履约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南宁市华强公证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18号

 

最高法院 司法部 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司发通〔2017〕76号

 

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主要业务范围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继承、赠与、委托、声明书、遗嘱公证;合同、协议、财产分割、证据保全公证;出生、学历、学位、婚姻、经历等公证;(担保、清偿)提存、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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