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公证处积极办理新型标的物——基金份额质押合同公证

发布时间:

2022-07-21 15:14

南宁市华强公证处

近期,本处为A公司以其名下的基金份额出质给B公司的《质押合同》进行了公证。该《质押合同》是权利质押,标的为A公司名下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简称“LP”)份额。以私募基金份额作为质物进行出质在实务中并不常见,此类质物在质押合同公证业务中也属于新型标的物。本处根据当事人办理合同公证的申请,重点审查了合同的条款,并告知了当事人质权设立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的情况。


    《民法典》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然而,在实务中除证券类的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有统一明确规定外,其余类型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份额质押并无明确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3日印发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版)》规定,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条又将基金份额质押排除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之外。


    对于除证券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私募基金LP份额质押,各地实务操作各不相同。

(1)通过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浙江省于2018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为LP份额质押办理质押登记。

(2)通过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质押登记。广州市相关部门于2019年出台文件,支持广东股交、中证南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企业办理财产份额托管、出质登记业务。

南宁市华强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