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公证

发布时间:

2022-10-24 10:30

1、身份证、户口簿。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 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记载有曾用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曾用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4、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若干张。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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