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发布时间:

2022-07-25 17:26


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债权人、债务人、抵押/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境外、港澳台地区提交护照、台胞证、港澳身份证、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提交金融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3、债权文书和担保文书,如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
4、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股权证、存款证明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特别提示:
1、合同方为个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签订同意担保、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确认书或声明书;离异的,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明;丧偶的,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2、合同方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章程、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和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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